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聯合召開共同推進解決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政策發布會。《紀要》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僵尸企業”注銷難題。
根據《紀要》內容,對于因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賬冊、文件滅失,企業人員下落不明,無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業”,在履行相關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程序后,仍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有關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文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 據介紹,自2018年起,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會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圍繞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裁定執行等問題展開系列調研,就有關問題進行多次會商,依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于2019年6月14日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紀要》簡化了公司注銷登記材料。破產企業因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企業人員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無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稅務部門清稅證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憑有關裁定文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時,登記機關不再收取清稅證明。 《紀要》充分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程序仍無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關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中,載明債權人依法主張權利的內容。公司注銷后,債權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義務人或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主張其合法權利。 《紀要》進一步明確了公司退出市場應盡的責任義務,避免公司注銷導致其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子公司因母體或股東主體資格滅失,產生新的“注銷難”問題。設有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子公司的企業,在終結清算程序前,應對其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子公司進行相應處理。 據介紹,為了更大范圍提升企業和民眾的感受度與滿意度,把《紀要》的精神落到實處,下一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還將進一步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加強協同合作,進一步厘清登記機關提高行政效率依企業申請辦理注銷,與司法救濟事權的邊界,避免企業、股東、行政機關因注銷陷入循環訴訟,合理利用行政資源,保障股東正常行使合法權利,進一步降低企業退出市場的制度性成本。□許 婧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 為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打通企業注銷瓶頸,發揮市場監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各自職能作用,增強府院協調聯動,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會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定,對公司強制清算、企業破產清算所涉注銷登記等問題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強制清算后注銷登記 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指定清算組依法清算后,清算組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決定書、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申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對于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公司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清算組已履行查找的必要義務,人民法院向有關責任人員釋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應當載明上述情況以及債權人可依法向公司清算義務人主張有關權利的內容。 公司強制清算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關于破產清算后注銷登記 經破產清算程序,破產企業財產最后分配完畢或者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提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對于企業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企業人員下落不明的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已履行查找的必要義務,人民法院向有關責任人員釋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應當載明上述情況以及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起訴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內容。 屬于上述情形的破產企業如無法取得稅務部門開具的清稅證明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辦理注銷登記。 三、關于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外投資的處理 企業設有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的,一般應當在自行清算、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程序中對其分支機構、對外投資作出相應處理后,方可終結清算程序。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