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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科技成果所獲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國庫
財政部:科技成果所獲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國庫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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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通知顯示,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大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力度,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二)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統一監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授權要求,簡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決策程序,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
(三)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不需報財政部辦理登記。
(四)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五)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六)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科技成果管理,規范科技成果轉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過程中,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七)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同時,要加強對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轉化科技成果的監督,落實監管職責。
(八)財政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做到放管結合,實現有效監管。
(九)地方財政部門要將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作為重要職責,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產業轉型、科技創新等實際需要,制定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十)鼓勵地方開拓創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國有資產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支撐作用,支持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以下簡稱《通知》),已于9月23日起正式施行。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臺了相應管理制度,充分賦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限,提高了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但部分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反映,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體現在:一是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轉讓、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產權登記事項需報財政部辦理,鏈條較長;二是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比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執行,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在廣泛調研和座談的基礎上,結合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研究出臺了《通知》。
答:《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授權力度,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全鏈條管理,支持和服務科技創新。一是加大授權力度。按原規定,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需要逐級報財政部辦理。為縮短管理鏈條,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效率,《通知》將原由財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項,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二是整合現行規定。現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涉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環節管理規定。為了使科研人員通過一個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定。在資產使用和處置方面,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在資產評估方面,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三、問:《通知》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后,如何做到有效監管?
答:為加強授權后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做到放管結合,《通知》分別明確了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監管職責。一是財政部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實現有效監管。二是明確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要求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三是要求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并對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答:根據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通知》明確了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授權規定。為促進地方科技成果轉化,《通知》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將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作為重要職責,落實授權精神,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產業轉型、科技創新等實際需要,制定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同時,鼓勵地方開拓創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
來源:IPRdaily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資產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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